
成都医学院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成都医学院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使用及管理,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有住房
第二条 学校公有住房指产权归学校所有、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提供给校内在编在职人员(以学校人事档案记载为准)租住的住房。包括现有的天回校区、新都校区公有住房,以及学校按规定新建的公有住房和回收的集资建房。
第三条 公有住房分配原则。在有房源的前提下,凡校内在编在职人员均可享有公有住房实物分配权,按照分房选房办法 1人或 2 人选取住房 1 套。夫妻双方均为在编在职人员者,仅能享受 1 次 1 套公有住房的实物分配权。夫妻双方在获得公有住房后离婚者,双方协商由其中一方获得继续使用原分配房的居住权,未获得居住权一方不再参与校内后续公有住房分配。
第四条 公有住房管理
(一)租金
天回校区按 1 元/㎡ 〃月计收,新都校区按 1.5 元/㎡ 〃月计收。超过本职级规定可享受面积标准上限者,超过部分按月租金的 10 倍计收。未达到本职级规定可享受面积标准者,不作任何补偿。租金参照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二)回退
1.退休人员在退休文件公布后,应在 1 个月内将所住公有住房回退学校,用于再次分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回退时间者,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缴纳住房保证金 2000元/套,用于支付居住期间实际产生的房租水电费后,方可留住。正常留住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该阶段房租按原标准执行;超过6 个月仍未回退者,按照原租金 10 倍计收。当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房租、水电费或无故长时间不回退时, 学校有权强制收回。
2.因工作调动离校或自动离职人员,在办理手续前应将所住公有住房回退学校,并结清相关费用。否则,学校有权拒绝办理调离或离职手续。
(三)改造
公有住房分配前,学校维修维护后房屋已达到入住条件。未经学校允许,禁止私自改造。因私自改造造成后果者,由居住人承担全部责任。确需进行局部改造或自行再装修时,改造装修方案须经基建工程处审查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方可施工。再装修后的房屋,装修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在居住人搬离时,禁止拆除破坏,造成房屋原结构损坏者,追究相应责任
(四)禁止事项
公有住房仅限于本人及其随住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居住,不得继承,不准私自转让或私自互换住房,禁止出租、出借。若发现违规行为,学校有权收回房屋,并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学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关于成都医学院修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成发改审批〔2009〕308 号)及《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条件通知书》等文件要求,修建于天回校区内、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玉垒小区,以及学校按规定新建的人才公寓等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六条 申请条件
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以学校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夫妻任何一方都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实物分配的、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未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人员,均可申请购买。
第七条 分配原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者,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与申请分配,每户家庭只能享受 1 套分配权。若夫妻双方同为学校教职工者,每户家庭只能申购 1 套。夫妻双方均为在编在职人员离婚后,双方协商由一方获得原房居住权,未得居住权的一方不再参与校内经济适用房的分配。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一)自愿申购。凡符合申购条件者,可自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填写《成都医学院教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基建工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审核后参与学校统一分配。当学校分配经济适用住房时,不按规定时限报名者,视为永久性放弃校内经济适用房分配权。报名后不及时缴纳费用或办理相关手续者,学校有权收回本次分配权。
(二)购房价格:按房屋竣工验收时核定出售价格为准。
(三)禁止转让:根据国家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 号)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5 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学校按照房屋竣工验收时核定出售价格进行回购。
(四)退回规定:已入住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调离学校的或自愿辞职的, 学校将收回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再分配,无息退还其购房款。
第四章 计分办法及选房顺序
第九条 计分办法
选房总分=职务(职称)分+工龄分+学术头衔分+学历分+双职工分
(一)职务(职称)分
正厅级:40分
副厅级:38分
正高职称:36分
正处级:34分
副高职称:32分
副处级: 30 分
中级职称: 28分
正科级:26分
副科级:24分
初职、高级技术工:22分
科员、中级技术工: 20分
1 年以内的新进人员:18 分
(二)工龄分
按年计分,每满 1 年计 1 分;工龄不足 1 年的,按 0.0833分〃月计。
(三)学术头衔分
省级及以上学术带头人: 3 分
省级及以上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2 分
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2 分
(四)学历分
博士 7 分
硕士 5 分
本科 3 分
专科及以下 1 分
以上学历及学位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及学位证书为准。
(五)双职工分 2 分
(六) 职务、职称、多职务计分时,按就高原则计算其中之一,不重复计分。
(七) 职称、职务、工龄、学术头衔、学历均以人事处档案为准。
第十条 选房顺序
选房顺序按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列选房顺序。若出现总分相同时,则以抽签方式确定相同分数人员的选房顺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发布的与此相关文件规定自行废止。
上一条:成都医学院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招标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