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医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暂行)

成都医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外投资行为,强化监管,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形式对外进行投资的经济行为,包括组建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收购兼并企业、投资入股、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与其他企业联营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附属单位的举办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附属单位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以不影响学校基本业务的开展和学校的正常运转为前提,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鼓励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第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应当遵循:确保履行职责、服务事业发展、周密论证决策、严格控制风险、实现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限制
第六条 学校拟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七条 学校下列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
(二)各种贷(借)款资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代收代管的各项资金;
(五)其他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资金。
第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学校,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和流程,报党委、行政相关会议审批;
(二)对申请部门申报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评估,选择拟投资项目;
(三)组织审核论证对外投资申请部门申报的拟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风险性等,对各种投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财务分析,为投资项目的最后决策提供论证意见;
(四)审核对外投资申请部门拟定的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报党委、行政相关会议审批;
(五)审核对外投资申请部门拟定的对外投资处置方案,报党委、行政相关会议审批;
(六)按照规定准备对外投资项目应当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的文件;
(七)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
(八)作为学校对外投资管理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学校党委、行政及分管领导交办的对外投资管理具体事务;
(九)作为所属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十条 对外投资申请部门(机关行政职能部门、二级单位、校属企业等)为学校对外投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
(一)提出对外投资申请报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
(二)拟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并按照经审批通过的实施方案执行;
(三)拟定对外投资处置方案,并按照经审批通过的对外投资处置方案履行相应程序;
(四)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外投资相关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为对外投资监督部门,具体负责:
(一)对外投资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二)受理、处置举报和投诉,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投资决策与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包括:
(一)编制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实施项目评估;
(三)进行项目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申请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实施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相关依据;投资项目概况;外部环境分析;竞争性分析;风险分析;投资项目资金估算和资金来源;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预测等。涉及新设企业的,还应在报告中重点分析企业设立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行业规划等要求,并附企业经营管理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申请部门上报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论证。对各种投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财务分析,为投资项目的最后决策提供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根据拟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评估意见等,结合学校发展规划,按照“三重一大”要求,进行集体研究决策,如实进行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相关决策应及时在单位内部公开。
对外投资决策所依据的相关资料以及会议原始记录、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等,应当作为学校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上报审批权限,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学校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所需资料由计划财务处按照要求准备。
第五章 投资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项目经审批通过后,由学校投资执行部门制订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第十八条 出资方式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学校应以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作为确定投资额的依据,据此计算在投资企业的股权,并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项目承担责任,依法享有出资人的权利。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投资执行部门拟定的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提交审批。按规定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通过后的实施方案组织执行,投资执行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合同按照《成都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成医〔2018〕27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履行上述审批程序。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投资坚持投资回报原则,所投资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学校分配利润。学校对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学校收入管理办法管理,统一纳入学校预算,坚持“收支两条线”,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投资取得的企业股权,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入账。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对对外投资股权进行核算,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项目应实行专项管理,按对外投资项目设立管理台账,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学校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七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经学校集体审议批准并按规定权限报批报备。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拟转让持有的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如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因经营不善导致长期停滞或因效益不好等原因导致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的投资企业,学校应依法通过解散、关闭、撤销、产权转让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拟对所投资全资、控股企业进行解散、关闭或撤销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报告应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同时,学校应按照规定将清算事项及清算报告向上级单位进行报告或报备。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对外投资行为进行动态监管,投资执行部门协助管理。所属企业及附属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规定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定期上报管理报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及附属单位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所属企业及附属单位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督促单位责任人严格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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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招标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成都医学院存货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