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川教〔2008〕 88 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及经营实体)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等国家拨给的资产,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收入形成的资产,运用国有资产通过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等经营活动形成的收益,学校科研成果、校誉等形成的无形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等。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管理,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对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及保值增值的考核;资产统计报告、评估备案、绩效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监督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权利、义务、责任统一;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学校国有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领导,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负责,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要求,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一级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决策。
(二)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学校现有资产提出优化配置方案,对产权纠纷和产权界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决策。
(三)讨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审议。
(四)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工作安排,布置、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七)监督和指导运用国有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等经营活动的申报工作,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资产的监督管理;
(八)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管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必须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协同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所管辖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实物资产的领用保管制度,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资产使用明细账目,随时登记,定期清盘,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及时向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管理
第九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为了完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任务和促进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买、自制或接受捐赠等方式添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配置的原则和条件:
(一)资产配置的原则:
1.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2.勤俭节约的原则;
3.调剂与购置相结合的原则;
4.资产配置与预算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配置的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履行职能的需要;
2.所需资产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
3.现有资产配置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4.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 各部门配置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一般仪器设备、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纳入预算管理;购置时,应组织考察论证,通过政府采购,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应由一位领导分管并负责。学校各部门要根据资产量大小确定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确需调动时要办清资产交接手续,由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资产整合与共享,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经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同意在校内各部门之间调剂的资产,应由调出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填写相应的资产调拨单,经本部门资产负责人审核签字再交调入部门资产管理员及资产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交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统一调整资产账目。
第十六条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高等学校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通用设备1000元、专用设备1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 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总额小于1000元的设备或家具,属于“存货-耐用品”管理范畴。凡单价在人民币十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使用情况档案,严格做好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维护等环节的工作。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如系人为损坏,责任人应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誉、商誉等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含中英文校名以及简称、缩写等)、校徽的社会、群众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逐一登记,签署学校无形资产使用许可合同,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声誉的,收回使用权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对外出租、出借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履行报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后方可执行。资产出租所得收益应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由资产的使用、占有部门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实施全程监控并负责,收回的国有资产应认真勘验。
第二十条 学校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学校批准成立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公司等经营实体,必须明确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经营实体不得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促使其保值增值。
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的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学校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调拨;
(二)出售;
(三)置换;
(四)转让;
(五)报损;
(六)报废;
(七)捐赠;
(八)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
(九)资产损失核销;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调拨出校的,调拨对象原则上应为行政事业单位。由使用单位履行报批手续,按照处置批复程序批复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捐赠仅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应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有:
(一)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二)闲置、罚没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因工作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
(六)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的情形。
(七)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校作为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不得为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以国有资产用于抵押。学校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因发展需要用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抵押的,应经严格论证,报学校国有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登记后,方可办理担保抵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向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将申请汇总后,交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再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批:
一次性处置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报学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一次性处置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核;一次性处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
对学校审批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一次性处置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应将处置报告及处置清单以学校的名义上报省教育厅备案;一次性处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须按照规定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再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流程逐级审批,学校收到省教育厅同意处置国有资产的正式批复文件后,方可按处置程序办理资产下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处置须单独报省教育厅审批,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学校房屋、土地等资产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学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查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决定,以学校正式文件的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学校应将经审批同意后的土地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如两年内都无处置结果应向省教育厅报告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校车辆处置由使用部门向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处置申请,经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初审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处置后,国有资产与设备处以学校正式文件的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并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批文是学校调整资产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权单位变动的依据,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处置批文及时调整资产账目,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处置国有资产时,在申报材料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报告;
(二)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购建时间、目前使用情况说明及处置方式等;
(三)涉及车辆处置的,须填报车型、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购置年限,购买金额,附购置凭证等相关资料;
(五)单位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须报送学校的相关批准、决定材料;
(六)按照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 号令)应进行资产评估的,需由评估机构出具有关资产评估文件,中介机构应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建立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川府管发[2006]101 号)内选择;
(七)报废资产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原件);
(八)报损资产的情况说明、损失价值清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原件)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九)资产损失核销,须报送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须提供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第三十四条 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出租、出借事项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式二份):
(一)申报部门向学校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四)资产价值证明或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五)近期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
(六)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收益等,均属学校所有,应及时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资产的收益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并承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七章 资产的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08〕38 号]的要求,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努力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避免资产清查前清后乱,为资产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持,实现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数字化和动态化,同时为我校编制预算提供参考。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及各使用部门应按照我校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新增和变动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对本部门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要求提交各种资产处置申请,按照规定流程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情况做出分析说明。
第八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二)学校国有资产的拍卖、转让、置换;
(三)学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进行委托和聘请。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未尽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教〔2008〕88 号)以及国家其它政策法规之规定办理。
